2025年7月2日星期三
 
 
 
信息交互服务平台介绍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成果展示
项目需求
企业动态
 



请关注金丰和订阅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信息报告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的通告
浏览次数:1375    
 
  发布日期:2014年9月30日    字体选择: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于2014101日起实施。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201312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qyxy.baic.gov.cn/beijing)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2013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企业其它(即时)自行公示信息于2014101日后发生变动的,以及2014101日以后新设立登记企业,应当自有关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出资信息在201431日至9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应当于20141231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

关闭 >
法律声明 服务条款 隐私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金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备13014966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