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关村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4号)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就受理2015年度北京地区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享受财关税〔2014〕2号文和财关税〔2014〕24号文中有关装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财关税〔2014〕2号文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2015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享受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新申请单位应报送申请报告4份(格式见附件3)、申请文件9份及电子版光盘3份(按照财关税〔2014〕2号文件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附件1格式填报,其中四个附表请装订在申请文件最前面,附表模板见附件4),并于2014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提交至北京市申报材料受理地点。 
  四、2014年已获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制造企业(包括上一年度未发生进口的企业和本年度无进口需求的企业)应于20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同时报送至北京市申报材料受理地点。 
  五、其他事项 
  (一)受理地点 
  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地址:东城区鼓楼东大街48号 邮编:100009)。 
  (二)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产业处:杜旸、毛万方,57587113、57587702; 
  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李丹、苏铁军, 64019717。 
  (三)《通知》及本通知附件请登录市经信委网站(http://www.bjeit.gov.cn)“通知公告”下载。 
  请各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1月6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rar 
附件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4号).pdf 
附件3:申请报告模板.doc 
附件4:申请表格模板.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