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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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