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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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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0日    字体选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精神,促进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构建和完善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人才发展培训体系,优化中关村人才特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结构,加强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培训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中关村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人才培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依据“专款专用、细化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中关村人才培训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关村人才培训项目开展、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等各项人才培训工作,为中关村“千人计划”“海聚工程”“高聚工程”入选者、重点企业领军人才以及海归创业人才等各类人才提供培训服务。

第二章  培训项目支持

第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年度人才培训计划,支持人才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按照中关村人才培训工作需求开展人才培训活动,主要包括各类人才境内外培训、各类专业沙龙培训、网络培训平台建设等。

第五条  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培训项目开展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课时费、培训场租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设备材料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餐费、住宿费和其他经费等科目。

第三章  培训与实践基地建设支持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支持“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和“北京高校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基地”建设。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是指能够持续提供高层次人才培训服务,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认定,授予“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称号的各类机构,具体包括:

(一)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具有科技企业人才培训经验、公信力强的行业协会;

(三)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可以提供培训所必需的场地、设施和师资力量且财务状况稳定的社会培训机构等;

(四)其他有能力为中关村企业提供人才培训的机构。

第八条  申请“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须提交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申请表及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第九条  被认定为“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的机构,直接纳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管理机构名单,优先承担中关村管委会安排的人才培训项目,优先与中关村管委会开展人才培训合作。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进行运营情况跟踪调查,不按照要求开展培训服务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高校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基地”,指依据《北京高校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由中关村管委会和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教育工委)共同认定的中关村园区高新企业。

第十二条  对经中关村管委会和市委教育工委共同认定的“北京高校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基地”,中关村管委会给予每年2万元的基地建设经费资助,支持实践基地将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设计成社会实践内容,为青年教师实践培训提供高质量服务。

第四章  审批与拨付

第十三条  中关村人才培训项目支持资金按照中关村管委会委托项目资金拨付要求进行审批与拨付: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与中关村管委会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必须对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预算进行明确计划,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审核项目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签订后,拨付50%的项目经费,项目任务执行过半,拨付尾款;对于短期培训项目,可在委托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全额拨付项目经费。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批复执行,项目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凡与预算批复项目不符或超出批复项目控制额度的,原则上不得列支,特殊情况须一事一议,向中关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培训项目完成30日内提交项目决算报告及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的发票等有效凭证,项目完成后项目预算资金如有结余,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每年市委教育工委和中关村管委会的联合评估结果,中关村管委会对评估合格的北京高校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基地,一次性划拨年度支持经费,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接受中关村管委会、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的审计、财政监督。

第十六条  支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对承担单位、受资助单位及经办(合作)机构,除按第十六条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机构的合作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认定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公章)

 

  填表日期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制

    年  月

申请单位  全称

 

单位性质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申 报 单 位主 管 部 门

 

申报单位

主要情况

(字数限300字以内)

 

教学设施

基本情况

 

 

 

师资队伍

基本情况

 

 

 

 

 

 

 

 

教学管理

基本情况

 

 

 

 

 

 

 

教育培训情况及开展的特色人才培养情况

 

 

 

 

 

 

 

 

远程教学设施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中关村管委会人才资源处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中关村管委会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其他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从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2、上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可以证明人才培训经验或能力的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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