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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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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6日    字体选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等相关单位开展国际合作,实施国际化战略,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化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国际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际化资金的支持对象包括单位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独立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的项目为单位项目;组织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集体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项目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制定国际化战略,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二)社会组织

1.以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会员或者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领域为主要业务方向;

2.以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营造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

(三)其他相关单位

主要包括中关村示范区内各分园管理机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

  第六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团体项目以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成员开展国际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为目的;

(三)参加境外展会团体项目的成员单位应在5家以上(含)。参加培训团体项目的成员单位应在10家以上(含),其中70%以上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标准及内容

第七条  国际化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包括国际市场拓展,研发合作与交流,扩大海外市场收入,以及聚集国际商务、投资与科技服务机构等方面。国际化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支持金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0%。

第八条  申请国际化资金的申请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重要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国际市场拓展。

(一)境外展览

境外展览项目用于支持申请单位参加境外重要展览时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会议注册费、宣传费等相关支出,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年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为50万元。

(二)国际会议

支持申请单位参加、申办、举办重要国际会议时发生的申办费用、会议场地租金等相关费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项目只用于支持企业在境外新设立研发、销售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国际专利、商标项目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发合作与交流。

(一)国际研发合作

支持申请单位在重点产业领域与国际研究机构及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建立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或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转化等活动,以及参与国际科技重大合作计划的项目。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为符合中关村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较高创新水平,知识产权明晰,能够在中关村示范区内进行转化。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境外对接活动

支持申请单位参加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的境外对接活动,给予一次性支持资金2万元。

第十一条  聚集国际商务、投资与科技服务机构。

支持构建国际商务、投资与科技服务平台,聚集专业性国际组织总部或分支机构、境外政府商务及科技代表机构、国际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工商会等机构。

(一)根据当年新引入国际机构的数量和影响力,按照每家国际机构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服务平台机构资金补贴。

(二)支持服务平台对入驻的国际机构给予办公场地租金减免。按照入驻国际机构的数量,给予每家服务平台机构不超过实际减免金额50%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扩大海外市场。

扩大海外市场项目用于鼓励企业扩大海外销售收入。

(一)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且海外销售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10%(含)以上,

1.海外销售收入年增长幅度高于100%(含)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2.海外销售收入年增长幅度高于50%(含)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金支持;

3.海外销售收入年增长幅度高于30%(含)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二)每年对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海外销售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2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国际化资金应填写相关资料。申报工作启动时间、申报通知和相关表格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国际化资金网站(www.zgcidsf.org)下载。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国际化资金支持,应按照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审议确定支持名单及金额,并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国际化资金的单位需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国际化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国际化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业务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国际化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外汇卖出中间价折算人民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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