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西城e办事官方公众号
2019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 8 月 1 日 开始啦!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 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哦
就业是残疾人的一项基本人权 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 缴纳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代偿形式 是让用人单位平等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
新变化
今年针对小微企业出台了新政策:
若本单位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可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申报时间
因中秋节假期顺延一日,确定为8月1日至9月16日。
申报流程

申报材料
现场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 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 3. 非本市户籍还应提供: (1)《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特殊情况需补充材料:
1.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 2.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3.残疾人在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 4. 审核期开始前已不在本单位就业的非本市户籍残疾人。

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系统”登陆密码的索取: 1.使用者可登录“北京市网上税务局”的CA证书。 2.无CA证书的用人单位,须现场打印用户名和密码。
证件的认定
残疾人证及残疾军人证: (1)应为第二代证件。 (2)系统提供的是2018年12月31日实点数据。 (3)残疾人证注销、冻结、过期的,从次月起,不得认定为安排残疾人就业。 (4)2018年初始办证的,从办证当月起开始审核。
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提供的残疾人信息中姓名和身份证号与“审核系统”不一致的,须提供户口薄、身份证、《残疾人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如能判断因姓名更改造成的不一致,可予通过。
劳动合同的认定: 1.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 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清晰明确,录入审核系统时应当与合同原件保持一致。 3.“在编人员”不可录入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工资的认定: 1. 不认可当月工资系统校验结果的,须提供残疾人工资发放凭证原件等相关材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不得作为工资发放的凭证。 2. 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组成部分的项目。 3.以下情况支付残疾人工资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病假支付80%的最低工资;停工、停业支付70%的最低工资。 4. 生产经营困难可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其他情况延期支付或补发工资的,不可审核认定。 5. 通过第三方机构发放残疾人工资的。
社会保险的认定: 1. 单位名称变更的。 2.补缴社会保险的。 3.当月社会保险不足五项的。 4.在编人员不校验社会保险缴费信息。 5.残疾人发生工伤的。
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认定:
残疾人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会保险不是同一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上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若无法调取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按工资发放单位认定。
2019年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工作已经吹响号角, 收费不是目的,目的是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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