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0日星期六
 
 
 
信息交互服务平台介绍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国家
北京市
西城区
中关村示范区
成果展示
项目需求
企业动态
 



请关注金丰和订阅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725    
 
  发布日期:2019年4月24日    字体选择:

京财绩效〔2019〕717号

各市级预算部门、各区财政局、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代持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6〕6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2日

(联系人:李婷;联系电话:55591960)

 

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6〕6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履行政府出资人和行业领域主管职责,同时也是基金绩效评价的主体。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政府投资基金在签订合同中约定基金绩效目标和投资进度,设定绩效约束条款,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实施原则。绩效评价由市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政府投资基金在产业导向和支持方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的杠杆效应,相关机构的风险控制以及基金价值方面的效益和效果。

 

第二章  评价的对象、内容及绩效目标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对象是指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采用母子基金模式和直接投资模式设立的基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基金设立程序的规范情况;

(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出资代持机构的履职情况;

(四)基金运营和投资管理效率情况;

(五)基金投资业绩情况;

(六)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

(七)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政府投资基金的认缴规模,数量、进度、质量、时效指标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政府投资基金产生的引导作用,放大、扶持效果,可持续影响等。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在设立方案中明确基金总体绩效目标及投资进度总体安排。并根据基金实际情况,在总体绩效目标框架内,每年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绩效目标及投资进度计划。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组织形式,包括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自评价。财政部门按照基金执行周期实施阶段性财政评价,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基金实施绩效自评价。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政府投资基金绩效实施财政评价,行业主管部门需配合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基金的自评价;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支出管理。自评价内容应包括上年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投资进度及投资质量的跟踪情况,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基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实施主体须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在实施绩效评价过程中所需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代持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分别提供,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由绩效评价指标框架、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共同组成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库。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基金合规性、基金效率与价值、政策效果三个部分。

(一)基金合规性主要包括:基金设立合规性、基金运营合规性和基金监督合规性;

(二)基金效率与价值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团队配置、资金管理、投资管理效率和基金业绩;

(三)基金政策效果主要包括:基金的放大效果、引导作用和扶持效果。

一级指标构成基金绩效评价的基本框架,二级指标反映基金所处发展阶段的效益效果。一二级指标及权重,原则上不得调整。三级指标及权重,可依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评价指标体系须在基金绩效评价方案中进行明确。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方法包括综合指标评价法、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调查法等。可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四个阶段:评价准备阶段、评价方案制定阶段、评价实施阶段和评价结果形成阶段。

(一)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行情况,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并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明确评价的组织实施形式、目的、内容、依据、时间安排等方面的情况。

(二)评价方案制定阶段

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

(三)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根据绩效评价的重点和要求,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被评价单位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四)评价结果形成阶段

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 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情况;

(三)基金决策、组织实施、运营管理及投资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及效益实现情况;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基金评价结论分析;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相关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制定基金绩效评价操作规范,明确绩效目标、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和出资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基金,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扬、优先支持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政府投资基金,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导,直至运行规范。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及格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相关程序及约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直接进行清算退出。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办法,督促基金管理机构调整、优化基金投资及管理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闭 >
法律声明 服务条款 隐私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金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备13014966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