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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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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年4月24日    字体选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范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西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统计登记,属于《西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试行)》行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  西城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负责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本区通过设立西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和企业予以支持。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项目补助、区级集聚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房租补贴、奖励、贷款担保补贴和投资引导基金。

  第五条  同一企业或项目只能选择一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项目补助的项目应为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引领和示范意义、能够体现文化与科技、金融融合发展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第七条  申报区级集聚区房租补贴的文化创意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驻区级集聚区满一年;
  (二)承诺五年内不迁出区级集聚区,并已足额支付上一年度租金;
  (三)上一年度的纳税总额在4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报奖励的应为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或企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奖项或称号;
  (二)在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区域国际化水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以本区为背景创编的优秀原创影视作品和舞台剧目;
  (四)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企业;
  (五)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项目;
  (六)主导制定文化创意产业行业标准的企业。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种奖励方式。

  第九条  申报贷款担保补贴和投资引导基金的企业应当向区文创办提出申请,由区文创办将其纳入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并根据项目情况向区政府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创投企业推荐。具体申请程序、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章  支持标准

  第十条  项目补助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符合区级集聚区房租补贴条件的入驻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申报年度上一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实际支付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
  (二)申报年度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2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实际支付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
  (三)申报年度上一年纳税总额在40万元以上、不足12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实际支付年租金的10%给予补贴。
  企业申报房租补贴最多享受三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区级集聚区管理运营单位与区政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当年及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含国际级)有关文化创意奖项或称号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部级奖项或称号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二)对当年及上一年度实施,在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区域国际化水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三)对当年及上一年度实施且正式播映或演出,以本区为主要背景或主题创编的优秀原创影视作品和舞台剧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四)对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项目,根据其申报上一年度的纳税额给予奖励。经评审认定,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五)对当年及上一年度主导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基础技术、产品、工艺三类技术标准的企业(须为起草单位前五名),在标准发布后,经评审认定,按照制定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对于文艺演出团体及经营性文艺演出场馆上一年度内演出剧目达到一定场次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区文创办于每年第四季度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开发布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征集公告。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区文创办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补助的项目须经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由推荐单位提出具体支持方案后报区文创办。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区文创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西城工商分局、区统计局对项目单位的纳税、注册和依法经营、统计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申报项目的行业初评。区科委负责设计服务领域项目的初评;区商务委负责会展领域项目的初评;区文化委负责文化艺术、古玩和艺术品交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交易和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领域项目的初评;区旅游委负责文化旅游领域项目的初评;区信息办负责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领域项目的初评;西城工商分局负责广告领域项目的初评。行业初评的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区文创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行业初评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专业评审。

  第十九条  区文创办依据评审结果提出具体支持方案,经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区政府批准。

  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拨付资金。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文创办组织复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文创办负责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推荐项目补助的成员单位,负责所推荐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受理、评审、拨付、使用、验收等专项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存在财经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以上政策条款与本区实施的其他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企业只能适用其中之一条款,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本区重点建设的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主导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经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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