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实施政策总汇
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六是加强法治保障。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二、《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经过三次审议,今天下午进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转化收益分配、勤勉尽职免责等作出明确规定,解决了科技成果权属这一核心问题。
【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三、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引导资金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四个方面落实。
【政策依据】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同时废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9年10月1日起,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
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统一执行口径,便于纳税人操作,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对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即征即退、留抵退税政策中纳税信用级别的适用;留抵退税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跨境建筑服务分包款收入适用“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规定的问题;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诊疗服务免税政策的适用;修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方面进行了明确。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3.《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4.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5.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6.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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