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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关于2021年北京市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浏览次数:583    
 
  发布日期:2021年4月30日    字体选择:

各有关企业: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请各相关企业按文件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在2020年(含)以后进入优惠期且申报享受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请在提供《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的材料以外,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请按“10号公告”中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第(六)条规定,提供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证明材料以及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

2.请按“10号公告”中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第(一)(七)条规定,提供关于“申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申报企业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的声明,以及关于“申报企业保证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特此通知。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9日        

(联系电话:010-55578565,010-82662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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