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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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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年1月10日    字体选择:

财企[201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审批主体及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审批工作,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教育部(财务司、科技发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中科院(计划财务局)等主管部门、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资产管理权属,负责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进行审批。

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申报前,应当由中央级事业单位审核通过。

三、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批文件,正式行文批复。

四、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并对外公布。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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