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9日星期五
 
 
 
信息交互服务平台介绍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国家
北京市
西城区
中关村示范区
成果展示
项目需求
企业动态
 



请关注金丰和订阅号
 
涉国家知识产权局事权常见咨询解答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公众号   浏览次数:116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8日    字体选择: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解决好创新主体知识产权领域急难愁盼问题,我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北京市接诉即办平台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事权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就市民通过北京12345平台提出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责相关常见咨询,以问答方式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普及知识、答疑解惑。

      本篇涉及:如何判定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部分小类被驳回后的商标办理。

      一、如何判定商标注册申请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的;第五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第八条规定,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申请人或者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2.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3.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的情况;

      4.申请注册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况;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它商业标识或者近似的情况;

      6.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它因素。

      (二)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二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第四条的规定,应综合考虑申请人所在的行业特点,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其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具有牟取不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

      二、商标申请的部分小类被驳回,想继续申请未被驳回的小类,是否需要办理商标分割、如何办理?

      不需要办理商标分割,只需要重新申请。如果商标被部分驳回了,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递交分割申请,将核准部分和被驳回部分分割开。驳回部分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是否分割商标不影响商标复审。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公众号
责编:孵化服务发展部 白 洁
审核:孵化服务发展部 王 强

关闭 >
法律声明 服务条款 隐私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金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备13014966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