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2017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年度报告公示的通告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qyxy.baic.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 bj.gsxt.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7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2017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尚未报送公示2013、2014、2015、2016年度报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尚未报送公示2014、2015、2016年度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与报送公示2017年度报告一并完成。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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