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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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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2年7月1日    字体选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开、公正、高效、科学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西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立项,区政府支持,在规定项目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申报人应当为在本区行政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依法、公平、公开、申请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委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区科委每年编制《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随《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征集通知》一同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西城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在所研究领域和专业方面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七条  申报人应当按照《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征集通知》要求提交《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区科委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下发载明需要补正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报。
    第八条  申报截止30日内,区科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申报项目技术特点、创新性、可行性、适用性、风险可控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评估论证,并出具咨询意见。评审过程中,专家可以通过区科委要求申报人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区科委可以组织实地考察。
    第九条  参考咨询意见,并依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后确定支持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区政府批准支持方案后,区科委下发《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区科委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到位30日内,应当与申报人签订包含下列内容的《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三):
    (一)项目实施主体;
    (二)项目名称及主要技术工作内容;
    (三)验收考核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
    (四)计划进度;
    (五)成果提供形式;
    (六)经费预算及来源;
    (七)内容变更条件和处置方式;
    (八)提前终止或者撤销的条件和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签订30日内,区科委应当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区财政局将支持资金拨付到位。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区科委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按《北京市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协调区财政局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查项目的保密级别,并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要求申报;
    (七)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
    第十四条  申报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时向区科委提交《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等材料,随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五条  申报人使用区财政拨付的支持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中期考评制度。
    申报人应当按时提交《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必要时,区科委可以对项目进行即时检查。
    第十七条  申报人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因政策、市场、技术、人员、经费等原因发生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进行而需要调整项目内容时,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10日内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项目应当提前终止或撤销:
    (一)国家或北京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
    (三)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四)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十九条  符合提前终止或者撤销条件的,区科委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申报人。申报人应当在收到终止或撤销决定10日内对已完成工作、已使用经费、已购置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区科委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10日内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剩余支持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90日内,申报人应当提交下列验收材料:
    (一)《项目总结报告书》;
    (二)《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三)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区科委应当在收到验收材料90日内,依据《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完成对项目的验收。验收通过后,出具《项目验收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足85%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中技术路线的;
    (四)超过《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提出申请的;
    (五)其他未经区科委批准擅自变动项目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外,验收结果由区科委在“西城科技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及《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的特殊规定外,本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30日内向区科委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区科委应当按照规定归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区科委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在立项、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西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约定和本办法规定。
申报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挤占支持资金、无正当理由而不开展项目工作的,区科委视情节分别予以追回经费、取消申报资格三年的处理措施;申报人在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支持资金,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区科委视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停拨经费、取消申报资格五年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聘请咨询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发生泄漏申报人机密、侵犯申报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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