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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软件产品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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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年1月27日    字体选择:
一、“软件产品”的含义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二、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
  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提,即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2)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三、软件产品的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认定需登陆
www.chinasoftware.com.cn ,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
   2) 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产品登记,进行申请表填写;
   3) 在“资料查询”中选择产品信息,进入后滚动上下页可以看到企业填写的申报表,同时可打印出文本;
   4) 企业向所在省市认定机构提交申报表的电子文本时,可选择“数据申报”,将产品的信息按照所在省市认定机构的提示进行数据上传,对于没有开通数据上传的省市,可将产品信息的数据选定后导出后保存到3.5寸盘进行提交。

四、软件产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五、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六、双软认定的受理与通过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各省市软件行业协会(信息产业厅协助)作为双软认定的受理和认定机构,对本省市双软申请有权进行受理和认定,并经税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在省市内发布双软公告,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在全国进行公告和备案。

七、关于进口产品
  进口软件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加工,使之满足特定市场上的用户对语言和功能的特殊要求。可能涉及文字的翻译、用户界面布局调整、本地特性开发、联机文档和印刷手册的制作,以及保证本地化版本能正常工作的软件质量保证活动。

八、进口产品的登记办理
  全国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统一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理,最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备案。

九、进口软件产品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软件产品样品;
   4)该软件产品著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5)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结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
   6)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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