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项目不列入此范围);
(三)辖区就业服务机构。
二、促进就业经费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失业人员技能培训补助;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一次性创业奖励;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奖励;创建充分就业街道、社区及街道就业工作年度考核的就业活动经费。
三、各项促进就业经费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岗位补贴
1.政策内容
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区进行失业登记的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人员、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安置帮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岗位补贴用于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支出。
2.补贴办法
岗位补贴按“先期安置、一年一补”的办法进行申请和拨付。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履行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后于次月起6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申请上年度的岗位补贴。申报日期为每月的25日后五个工作日。此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一年,于次月起6个月内申请上年度补贴,直至补贴期满为止,用人单位超过申领时限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区人力社保局不再审批其岗位补贴申请。
3.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副本复印件;
(3)《西城区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审批表》(表1)、《西城区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花名册》(表2)一式两份;
(4)经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保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5)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明(《毕业证》、《驻京部队干部家属(工人)调京工作申请表》或《军官家属(干部)随军调京审批表》、《残疾人证》、《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安置帮教和社区服刑人员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次年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上年度《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审批表》(表1)、《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花名册》(表2)复印件,上述身份证明不需再次提交。
(7)劳务派遣性质企业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补贴年度期限内首月及末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受理与审核
区人力社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重点对用人单位下列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1)用人单位及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范围;
(2)补贴对象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用人单位申报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与就业登记记载情况一致;
(5)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6)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尚未履行完成的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7)需要审核的其它情况。
审核完成后,区人力社保局对拟批准的单位和人员信息在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示一周。对有异议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单位,审核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奖励
1.政策内容
用人单位年度内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不含10人)、20人以下(含20人)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招用20人以上(不含20人)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
2.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就业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一次性就业奖励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副本复印件;
(3)经街道社保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4)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西城区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花名册》(表2);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审核完成后,区人力社保局对拟批准的单位和人员信息在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示一周。对有异议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单位,审核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培训机构技能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当年在享受一次市级免费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结业3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可在区失业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再免费参加一次技能培训。培训后区级就业资金按市级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补贴。
2.补贴办法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实现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给予补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90%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实现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给予补贴;参加非等级培训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90%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实现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执行。
3.申请材料
培训机构于每季度末10日(第四季度于11月10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培训补贴,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2)《西城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3);
(3)《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4);
(4)《西城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经费明细表》(表5);
(5)《西城区参加培训人员就业情况汇总表》(表6);
(6)街道社保所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培训机构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区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拟批复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培训的职业(工种)等信息在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示一周,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失业人员培训补助
1.政策内容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失业人员本人600元培训补助。
2.申请材料
培训补助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机构于每季度末10日(第四季度于11月10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返还本季度代发补助,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培训机构申请补助报告;
(2)《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4)或《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表7)
(3)《西城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补助发放表》(表8)或《西城区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助发放表》(表9)原件及复印件;
(4)培训机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区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培训机构的创业培训补助
1.政策内容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结业后,按每人700元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补助。
2.申请材料
培训机构于每季度末10日(第四季度于11月10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本季度创业培训补助,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培训补助申请;
(2)《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表7);
(3)培训机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区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失业人员成功创业奖励
1.政策内容
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结业后一年内实现创业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者2000元成功创业奖励。
2.申请材料
成功创业奖励由失业人员向培训机构提交申请,培训机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查后,于每季度末10日(第四季度于11月10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成功创业奖励,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西城区成功创业奖励花名册》(表10);
(2)《西城区成功创业奖励申请表》(表11);
(3)《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纳税申报凭证;
(6)《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复印件(街道社保所盖章)。
3.审核期限
区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七)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内容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后,可申请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中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可申请享受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市级政策执行。符合享受市级政策人员不在此范围。
正常经营是指:取得工商执照、有固定经营场地并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本人实际经营和按期缴纳各种税款等合法经营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实现创业人员向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西城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表12),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复印件(社保所盖章);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期的纳税申报凭证;
(6)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
(7)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受理、审核与日常管理
(1)街道社保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西城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表12)中填写意见,于每月25日前报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结果返回街道社保所。
(2)街道社保所接到区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西城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样本附后)。自批准之月起个人先行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期满一年后,由街道社保所按年度(上年4月至本年3月)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街道社保所如实报告经营状况,并提供近期的纳税申报凭证。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社会保险补贴,街道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表13),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①未按照规定时间向社保所报告经营状况超过30日的;
②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未提交申报期完税证明;
④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⑤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按月审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按年度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补贴。街道社保所根据区人力社保局的审批意见,每月10日前,将《西城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月报告花名册》(表14)报区人力社保局核实,每年4月底前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和社会保险补贴台帐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八)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政策内容
(1)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及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自谋职业,开办个体工商户,并从事微利项目(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如不符合享受市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区级就业资金给予全额贴息。
(2)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及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含3人)20人以下,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区财政按照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企业当年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区财政按照实际利率据实全额贴息。
贴息采取贷款人先行付息,还清贷款30天内申请贷款贴息。
2.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贴息时需提交的材料
贴息贷款人为自谋职业开办个体工商户办理贷款贴息的,向街道社保所提交申请(说明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是否享受市级财政贴息、本年度区级财政贴息额度),填写《西城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表15),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书(复印件);
(3)经办银行出具的正常贷款还款通知单(复印件);
(4)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街道社保所受理后进行初审,按季度进行汇总,于每季末次月10日前报区人力社保局。
3.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时需提交的材料
贴息贷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说明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是否享受市级财政贴息、本年度区级财政贴息额度),填写《西城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表16),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复印件);
(3)经办银行出具的正常贷款还款通知单(复印件);
(4)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5)《西城区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花名册》(表17);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申请贷款贴息的个人或企业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贴息政策。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失业人员实现创业奖励
1.政策内容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商贸、服务、种植、饲养行业(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及环境污染业等除外),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第一年给予创业者1万元奖励,第二年给予创业者2万元奖励,正常经营满三年(含第三年)以上,并带动一名以上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每年给予创业者3万元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2.实现创业人员申请创业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正常经营每满一年的创业者,于每年6月或11月的10-15日内向所在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者申请享受实现创业奖励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申请年度的纳税申报凭证;
(5)《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西城区创业者申请享受实现创业奖励审批表》(表18);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受理、审核与日常管理
(1)街道社保所受理后进行初审,于每年6月、11月16-20日将创业人员的申请材料及申请年度内每季度填报的《西城区申请创业奖励跟踪管理服务情况记录》(表19)(含经营场所图片)报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后,会同街道社保所对创业人员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信息在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示一周。申请创业奖励的创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2个月内向街道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2)创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能申请享受创业奖励政策。
①未向街道社保所报告经营状况超过30日的;
②出现歇业、停业、转租等情况之一的;
③创业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
④已实现灵活就业或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的;
⑤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的;
⑥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⑦违法经营受到行政机关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
(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奖励
1.政策内容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后,一次性给予失业人员本人2000元的就业奖励;本区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人员、残疾人员、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安置帮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后,一次性给予失业人员本人3000元的就业奖励(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的人员除外)。
2.申请人和街道社保所申请就业奖励时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核程序
(1)申请一次性就业奖励人员于稳定就业一年后60日内,向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西城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一次性奖励审批表》(表20),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残疾人证》、《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安置帮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街道社保所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后进行核查及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填写《西城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一次性奖励花名册》(表21),于每季末月(第四季度11月)15日前将《审批表》、《花名册》及申请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于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3)申请一次性就业奖励人员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奖励。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街道社保所不再受理其申请。
(十一)档案管理费
1.政策内容
本区失业人员在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政策期间,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寄存档案可免交档案管理费;用人单位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在享受岗位补贴期间,在本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寄存档案可申请免交档案管理费。
2.个人申请免费寄存手续
个人申请免费寄存档案,应自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政策之日起1个月内,持街道社保所出具的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证明、本人《身份证》、《存档卡》到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免费手续,从存档次月起免交档案管理费至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街道社保所应及时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转入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入本人档案。
3.用人单位申请免费寄存档案手续
用人单位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交《企业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寄存档案人员花名册》(表22),从批准之月起免交档案管理费。
(十二)就业活动经费
1. 街道就业工作目标考核
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依据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街道就业再就业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开展对街道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完成工作指标任务的街道,一次性给予4万元的就业活动经费;对完成工作指标任务且成绩突出的街道,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就业活动经费。成绩突出奖励名额不超过街道总数的50%。
2.充分就业社区(街道)就业活动经费
区人力社保局按照北京市文件规定的充分就业创建标准,每年对申请充分就业社区、示范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就业街道进行实地检查,对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的,每年给予社区5000元的就业活动经费,评定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就业活动经费;对认定为充分就业街道的,每年给予街道2万元就业活动经费。
3.就业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就业活动经费用于召开就业工作会议、开展政策培训、政策宣传活动、购置与就业工作相关的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等。
四、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管
(一)各单位和个人在提出申请享受各项促进就业资金时,要如实提供各种相关证明,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对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促进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区人力社保局资金审批部门确认后,取消其单位或个人申请享受相关促进就业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促进就业经费审批经办部门要加强对享受促进就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的政策指导,按规定严格审查、核实相关材料,要对被批准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要立即处理,防止补贴被骗取。
(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补贴被骗取的,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与享受促进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相互串通,骗取促进就业资金、牟取非法利益,造成促进就业资金损失的,依法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各审批经办部门及街道社保所,每半年对资金审批程序、审批要求、内控监督制度是否落实等有关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情况报送区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
(五)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对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审批程序是否规范、自查工作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结合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和检查情况,有计划地对促进就业政策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调整相关促进就业政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本通知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本通知涉及经费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件原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核后退回原件。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关于西城区促进就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西人社发〔2011〕37号)同时废止。正在执行原政策且执行期未满的按原政策执行,待执行期满后停止执行。
附件:西城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9日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
西城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社会保障号:
依据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西城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经_ _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_ 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将档案存放在西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乙方同意按规定标准,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告经营状况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相应义务情况下,乙方先行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期满一年后甲方按市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标准给乙方进行补贴(个人部分自行负担)。甲方自_年_月起给予乙方共 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乙方不按规定时间、标准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甲方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
五、乙方自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每年4月5日前,应主动向甲方出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通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
六、乙方在享受甲方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乙方有歇业、停业或转租他人经营的行为时,有权停止并不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甲方不按规定标准足额给予乙方社会保险补贴,乙方有权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诉,并要求予以补贴。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出现违反协议事项时,本协议自行解除。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1
西城区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审批表
用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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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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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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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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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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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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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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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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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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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性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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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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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岗位补贴 |
人 |
岗位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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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因所提交材料虚假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用人单位(公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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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二份,区人力社保局、用人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