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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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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年9月24日    字体选择: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工作职能和作用,加大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确保全区就业形势的稳定,加快实现充分就业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努力提升就业质量

(一)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已进行失业登记的“3540”(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下同)以上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安置帮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

(二)本市用人单位年度内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20人以下,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招用20人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其就业能力

(一)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当年在享受一次市级免费技能培训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再享受一次区级免费技能培训。培训后区级就业资金按市级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补贴。

(二)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失业人员本人600元培训补助。

三、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努力提升劳动者自主创业能力

(一)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可享受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3545”以上创业人员可享受不超过五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及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从事微利项目,如不符合享受市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区级就业资金给予全额贴息。

(三)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及应届高校毕业生合伙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含3人)20人以下,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区财政按照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企业当年招用本区失业人员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区财政按照实际利率据实全额贴息。

(四)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创业且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第一年给予创业者1万元奖励,第二年给予创业者2万元奖励,正常经营满3年(含第三年)以上,并带动一名以上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每年给予创业者3万元奖励,最长不超过5年。

(五)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结业后,按每人7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助;对一年内实现创业的,给予创业者2000元一次性奖励。

四、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努力提升其就业稳定性

(一)本区登记失业人员中“3540”以上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后,一次性给予失业人员本人2000元的就业奖励;本区登记失业人员中“4050”以上人员、残疾人员、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安置帮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后,一次性给予失业人员本人3000元的就业奖励。

(二)本区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和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政策期间,可免费寄存档案。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在享受岗位补贴期间,可免费寄存档案。

五、完善就业工作激励机制,努力提升就业工作水平

经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的,每年给予社区5000元的就业活动经费,评定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就业活动经费;对评定为充分就业街道的,每年给予街道2万元的就业活动经费。并根据年度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对完成全年就业工作指标任务的街道,给予经费支持和保障。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西政发[2011]10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政策执行期未满的继续执行,待执行期满后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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