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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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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年3月6日    字体选择: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西人社发〔2017〕6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落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细则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7〕13号)精神,做好各项促进就业经费的申报、审批工作,现制定如下细则:

一、用人单位招用西城区相关人员申请岗位补贴

    (一)政策内容及补贴标准

    1.招用本区就业困难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中的“3540”(女满35周岁或男满40周岁)以上人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人员、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每满一年,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

    2.招用本区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进行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每满一年,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

    3.招用本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等四类人员

        用人单位直接招用本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即毕业年度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每满一年,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直接招用本区退出现役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退役士兵,与本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享受失业保险基金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疏解搬迁以及其它全市重大调整改革项目、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企业中、需分流的本区职工(以下简称“本区分流职工”), 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每满一年,按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

    4.在部分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岗位招用辖区登记失业人员

        经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在本区内物业管理服务、停车管理、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绿化与园艺服务、居民服务等部分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岗位,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每满一年,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

    (二)补贴办法

        岗位补贴按“先期安置、一年一补”的办法进行申请和拨付。本市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上述四类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履行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后,于次月起6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上年度的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补贴,区人力社保局不再受理其岗位补贴申请。申报日期为每月25日后五个工作日。

    (三)需提交的材料

        1.西城区岗位补贴申请报告(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副本复印件;

        3.《西城区岗位补贴审批表》(表1),《西城区岗位补贴花名册》(表2);

        4.经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保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5.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明:

        一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驻京部队干部家属(工人)调京工作申请表》或《军官家属(干部)随军调京审批表》、《残疾人证》、《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相关证明。

        二是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义务兵退伍证》或《士官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申请次年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上年度《岗位补贴审批表》、《岗位补贴花名册》复印件,上述身份证明不需再次提交。

        6.劳务派遣性质企业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补贴年度期限首月及末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右上角标明银行行号);

        9.《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10.《劳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报和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交);

        11.《西城区申请岗位补贴人员核查表》(表3)。

        12.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与审核

        区人力社保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重点对用人单位下列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1.用人单位及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范围;

        2.补贴对象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用人单位申报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与就业登记记载情况一致;

        5.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6.需要审核的其它情况。

        审核完成后,区人力社保局对拟批准的用人单位和人员信息在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示一周。对有异议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单位。

二、用人单位聘用西城区低龄退休人员申请岗位补贴

    (一)政策内容及补贴标准

        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用人单位,在本区内物业管理服务、停车管理、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绿化与园艺服务、居民服务等部分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岗位,聘用本区户籍的女性60岁(含)以下、男性65岁(含)以下、已经领取退休金或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低龄退休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务协议,在协议履行期限内,每满一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劳务争议的,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二)补贴办法

        岗位补贴按“先期安置、一年一补”的办法进行申请和拨付。用人单位聘用本区低龄退休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务协议和发放约定劳务费,协议履行每满一年后的次月起6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上年度的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补贴,区人力社保局不再受理其岗位补贴申请。申报日期为每月的25日后五个工作日。

    (三)需提交的材料

        1.西城区聘用低龄退休人员岗位补贴申请报告(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副本复印件;

        3.《西城区聘用低龄退休人员岗位补贴审批表》(表4)、《西城区聘用低龄退休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表5);

        4.低龄退休人员身份证、户口本、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次年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上年度《聘用低龄退休人员岗位补贴审批表》、《聘用低龄退休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复印件,上述身份证明不需再次提交;

        5.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补贴年度期限首月及末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右上角标明银行行号);

        7.《劳务协议》签订书;

        8.《西城区聘用低龄退休人员核查表》(表6)。

        9.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与审核

        区人力社保局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重点对用人单位下列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1.用人单位及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范围;

        2.补贴对象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符合签订的协议规定;

        3.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劳务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

        4.需要审核的其它情况。

        审核完成后,区人力社保局对拟批准的单位和人员信息在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示一周。对有异议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单位。

三、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低龄退休人员申请就业奖励、劳务补助

    (一)政策内容及补贴标准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签订两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每满一年,可申请就业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申请就业奖励;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申请就业奖励。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区物业管理服务、停车管理、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绿化与园艺服务、居民服务等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岗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每满一年,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申请就业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本区户籍低龄退休人员,在本区物业管理服务、停车管理、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绿化与园艺服务、居民服务等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岗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务协议,在协议履行期限内,每满一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申请劳务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报时间

        申请就业奖励或劳务补助人员于稳定就业一年后60日内,向所在地街道社保所(登记失业人员向失业登记所在地、低龄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就业奖励,街道社保所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需提交的材料

        1.《西城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奖励审批表》(表7)或《西城区低龄退休人员劳务补助审批表》(表8);

        2.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残疾人证》、《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社区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相关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户口本、《退休证》或退休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登记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四)受理与审核

        街道社保所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后进行核查及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奖励审批表》或《低龄退休人员劳务补助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填写《西城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奖励花名册》(表9)或《西城区低龄退休人员劳务补助花名册》(表10),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第四季度11月)1日前将《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奖励审批表》或《低龄退休人员劳务补助审批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奖励花名册》或《低龄退休人员劳务补助花名册》及申请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于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四、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就业奖励

    (一)政策内容与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在年度内(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0日期间)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就业奖励。

    (二)需提交的材料

        1.西城区一次性就业奖励申请报告(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副本复印件;

        3.《西城区招用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奖励审批表》(表11);

        4.《西城区招用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奖励花名册》(表12);

        5.经街道社保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6.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银行出具含补贴对象的申请补贴年度期限首末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右上角标明银行行号);

        10.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区人力社保局对拟批准的单位和人员信息在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示一周。对有异议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单位。

五、部分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岗位认定程序

    (一)认定岗位

        1.物业管理服务岗位仅限物业管理员、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2.停车管理岗位仅限停车管理员;

        3.安全保护服务岗位仅限保安员、消防设施操作员;

        4.环境卫生服务岗位仅限保洁员、生活垃圾清运工;

        5.绿化与园艺服务岗位仅限园林绿化工、草坪园艺师;

        6.居民服务岗位仅限养老护理员、浴池服务员、修脚师。

    (二)用人单位认定条件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中的名称需涵盖认定岗位特征;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中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中需包含认定岗位;

        3.用人单位涉及特殊行业许可或资质的需有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或资质证明。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资质证明。

        用人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区人力社保局进行认定。

    (四)登记备案

        经认定的用人单位在认定岗位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或聘用本区户籍低龄退休人员,需到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备案登记,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请岗位补贴。

    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安置本区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街道社保所盖章的《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西城区岗位补贴花名册(表2);

        5.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聘用本区户籍低龄退休人员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聘用本区户籍低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无退休证提供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低龄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西城区聘用低龄退休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表5);

        4.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岗位的认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就业需求,适时调整。

六、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一)政策内容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在“A”级培训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非等级职业(工种)培训《结业证书》,分别给予失业人员300元、培训机构200元培训补助;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别给予失业人员及培训机构本人1000元培训补助。

(二)申请时间

失业人员培训补助(失业人员参加等级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非等级补贴标准执行)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第四季度于11月10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本季度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及返还代发的培训补助。

(三)申报材料

1.西城区培训机构申请补助请示(附件4);

2.《北京市西城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13)

3.《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14)

4.《西城区参加培训人员就业情况汇总表》(表15)

5.街道社保所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培训机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培训机构对受训学员电话核实报告;

8.申请本区登记失业人员等级培训补贴经费的还需要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四)归档材料

1.办学资质、人员机构等基本情况;

2.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的教学计划和授课老师的教案;

3.机构师资情况:包括教师姓名,职称,资质,联系电话,上课时间,薪酬、聘用协议等;

4.职业培训、考核记录,包括参加培训的考勤,参加人员课时统计情况,需要有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课程名称等项目;

5.《西城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补助发放表》(表16)原件;

6.对于资金已经拨付的培训机构与职业培训收支相关的所有账簿和凭证,包括发生时间,金额,标准,发票明细,材料出入库单等;

7.开课申请、课程安排、职业培训鉴定花名册、结业证书名册、技能鉴定名册、培训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结业考试试卷等。

七、非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一)政策内容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年度内可享受一次市级或区级提供的补贴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到非定点培训机构参加限定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按照市人力社保局补贴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市人力社保局未纳入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按照区人力社保局测算的标准补贴。

(二)补贴办法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实现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给予补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90%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实现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给予补贴;参加非等级培训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90%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实现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关于部分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139号)执行。

(三)职业(工种)范围及补贴标准

1.结合失业人员培训需求调查结果及各街道意见建议,参照上年度培训职业(工种)状况分析,每年更新一次区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范围。

2.参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区发改委备案的收费价格和实际收费标准测算本区补贴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补贴标准。

(四)申报材料

培训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第四季度于11月10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培训补贴,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请示(附件4);

2.《北京市西城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13);

3.《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14);

4.《西城区参加培训人员就业情况汇总表》(表15);

5.街道社保所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培训机构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拟批复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培训的职业(工种)等信息在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示一周。

八、创业培训补助

(一)政策内容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本区户籍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在本区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合格证书》,分别给予参培人员及培训机构1000元培训补助。对于通过创业培训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创业奖励,同时奖励培训机构5000元。

(二)申报时间

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培训补助和成功创业奖励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第四季度于11月10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本季度创业培训补助和成功创业奖励及返还代发的培训补助。

(三)认定创业成功条件

1.参加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2.本区登记失业人员、本区户籍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参加创业培训期间取得《营业执照》,视为符合区成功创业奖励条件之一;

3.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四)申报材料

申请创业培训经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西城区创业培训补助请示(附件5);

2.《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表17);

3.培训机构对受训学员进行电话核实报告。

申请成功创业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1.西城区创业成功奖励请示(附件5)

2.《西城区创业奖励申请表》(表18);

3.《西城区创业奖励花名册》(表19);

4.《北京市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复印件(街道社保所盖章)

区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请材料后,于20日内完成审核。

(五)归档材料

1.办学资质、人员机构等基本情况;

2.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的教学计划和授课老师的教案;

3.机构师资情况:包括教师姓名,职称,资质,联系电话,上课时间,薪酬、聘用协议等;

4.职业培训、考核记录,包括参加培训的考勤,参加人员课时统计情况,需要有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课程名称等项目;

5.《西城区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助发放表》(表20)原件;

6.对于资金已经拨付的培训机构与职业培训收支相关的所有账簿和凭证,包括发生时间,金额,标准,发票明细,材料出入库单等;

7.学员审核表、开课申请、课程安排、职业培训鉴定花名册、培训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证明、创业计划书等内容。

九、本区户籍低龄退休人员参加职业培训

(一)政策内容

本区户籍低龄退休人员参加限定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参照失业人员区级补贴标准执行。

(二)申请时间

本区户籍低龄退休人员培训补助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第四季度于11月10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本季度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及返还代发的培训补助。

(三)申报材料

本区户籍低龄退休人员报名参加培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区户籍低龄退休人员参加培训前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本区户籍低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其他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本区户籍低龄退休人员申请补贴经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西城区培训补助申请(附件4);

2.《北京市西城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13);

3.《西城区户籍低龄退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花名册》(表21)

4.培训机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培训机构对受训学员电话核实报告;

6.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区户籍低龄退休人员归档材料参照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归档材料整理。

十、鼓励区属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一)政策内容

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50人以上100人以下规模的比赛,一次性补助3万元;100人以上(含100人)规模的比赛,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申请时间

区属国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需于开赛前15个工作日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补助,区人力社保局指定专人负责对职业技能竞赛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于大赛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三)申报材料

1.《西城区职业技能大赛补贴申报表》(表22);

2.大赛实施方案;

3.区属国有企业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市级政策执行。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正常经营(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地并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本人实际经营和按期缴纳各种税款等合法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3个月以上,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后(以下简称实现创业人员),可申请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符合享受市级政策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需提交的材料

实现创业人员向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西城区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表23),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实现创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复印件(社保所盖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期的纳税申报凭证;

5.个人委托存档凭证;

6.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与审核

1.街道社保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走访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西城区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写意见,并于每月25日前报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结果返回街道社保所(未批准的,由街道社保所书面通知申请人)。

2.街道社保所接到区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西城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附件6)。自批准之月起个人先行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期满一年后,由街道社保所按年度(上年7月至本年6月)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街道社保所如实报告经营状况,并提供近期的纳税申报凭证。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社会保险补贴。由街道社保所填写《停止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表24),报区人力社保局。

(1)未按照规定时间向社保所报告经营状况超过30日的;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未提交申报期完税证明;

(4)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5)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6)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按月审批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按年度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补贴。街道社保所按月登记留存《西城区自主创业人员月报告花名册》(表25),每年7月底前将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和社会保险补贴台帐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政策内容及补贴标准

        1.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转业证》或《复员证》或《退役证》)、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5年内或解除社区矫正3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分流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持有扶贫手册)或网络商户(《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灵活就业,网络平台进行实名注册证明)(以上各类人员统称贴息借款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微利项目(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如不符合享受市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在贷款期限内区财政按照实际利率据实全额贴息。

        2.贴息借款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当年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在劳动合同期限及贷款期限内,区财政按照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企业当年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达到10人以上(含10人),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在劳动合同期限及贷款期限内,区财政按照实际利率据实全额贴息。如已经享受市级财政全额贴息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补贴办法

        贴息借款人先行付息,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后30天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三)需提交的材料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企业的,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说明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是否享受市级财政贴息、本年度区级财政贴息额度),填写《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表26)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表27),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贷款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复印件;

        4.经办银行出具的正常贷款还款通知单复印件;

        5.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7.《西城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花名册》(表28);

        8.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9.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工资表》(当年首月和末月);

    (四)受理及审核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三、创业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

    (一)政策内容及补贴标准

        经认定的创业服务平台(区级及以上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5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管理企业)吸纳本区登记失业人员、本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5年内或解除社区矫正3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分流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持有扶贫手册)或网络商户创业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灵活就业,网络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实现创业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按照每人3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同时给予创业者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房租(工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二)西城区创业服务平台申请一次性奖励需要提交的材料

        创业者在创业服务平台正常经营满一年后,创业服务平台于次月起3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西城区创业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申请报告(附件7);

        2.《西城区创业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审批表》(表29);

        3.创业服务平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服务平台与创业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服务平台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西城区创业者申请房租(工位)补贴需要提交的材料

        创业者在创业服务平台正常经营每满一年后,于次月起3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房租(工位)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西城区创业者房租(工位)补贴申请报告(附件8);

        2.《西城区创业者房租(工位)补贴审批表》(表30);

        3.创业者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者《房屋租赁合同》或《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者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受理与审核

        1.区人力社保局在受理材料后,重点对申报企业下列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1)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范围;

        (2)申报单位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3)申报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4)需要审核的其它情况。

        2.区人力社保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区人力社保局对拟批准的申报单位信息在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示一周。对有异议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单位。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四、一次性创业升级补贴

    (一)政策内容

        正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本区户籍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升级补贴。

    (二)申报材料

        1.西城区创业升级一次性补贴申请报告(附件9);

        2.《西城区创业升级一次性补贴审批表》(表3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证明;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受理及审核

        1.区人力社保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重点对申报单位下列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1)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范围;

        (2)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3)申报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4)需要审核的其它情况。

        2.审核完成后,区人力社保局对拟批准的申报单位信息在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示一周。对有异议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单位。

十五、就业活动经费

    (一) 街道就业工作活动经费

        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依据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街道就业再就业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开展对街道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完成工作指标任务的街道,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就业活动经费;对完成工作指标任务且成绩突出的街道,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就业活动经费。成绩突出奖励名额不超过街道总数的50%。

    (二)充分就业社区(街道)就业活动经费

        区人力社保局按照北京市文件规定的充分就业创建标准,每年对申请充分就业社区、示范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就业街道进行实地检查,对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的,每年给予社区1万元的就业活动经费,评定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每年给予2万元的就业活动经费;对认定为充分就业街道的,每年给予街道5万元就业活动经费。

十六、附则

        (一)文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个体工商户不列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7〕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项政策范围。

        (二)文中所称“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岗位”,特指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的岗位。

        (三)本区同一类型的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岗位补贴用于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支出。

        (五)本细则涉及经费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件原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核后退回原件。

        (六)本细则自2017年6月13日起实施,《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西城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西人社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七)2017年6月13日前,用人单位已被批准享受《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西政发〔2011〕10 号)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西政发〔2014〕4号)(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2017年6月13日后尚未补贴期满的,按照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一个补贴年度起,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其中:

        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西政发〔2011〕10 号)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在按照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一个补贴年度起,停止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西政发〔2014〕4号)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一个补贴年度起,依据《实施意见》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已享受原政策的用人单位,按照《实施意见》规定,享受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的最长期限,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期限执行。

        (八)本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1日

 

附件:《实施细则》西人社发〔2017〕64号.doc(细则原文+各项补贴申请模板)

 

相关链接: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西城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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