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8日星期六
 
 
 
信息交互服务平台介绍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国家
北京市
西城区
中关村示范区
成果展示
项目需求
企业动态
 



请关注金丰和订阅号
 
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
浏览次数:1356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5日    字体选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科技产业发展,引导产业与人才集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打造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科技金融、高端交易等核心产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以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德胜园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区示范基地”和“区孵化基地”)。
第三条  德胜园管委会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支持企业科技研发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给予科技研发项目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和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的,按所获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市科委、中关村等科技和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的,按所获资金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配套资金的给予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套资金可以核定最高不超过总额15%的间接费用;
(二)企业单项配套资金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同一企业申请多项配套资金,其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产业技术联盟单项配套资金最高限额为150万元;同一产业联盟申请多项配套资金,其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设立和开放研发机构:
(一)鼓励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和北京市认定、立项及资金支持的,按所获资金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配套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联合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
(三)鼓励有关单位向企业开放研发试验条件平台,经认定为“德胜科技园技术创新条件平台”的,按其年度为企业提供服务成交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年度资金支持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北京市认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落户园区的,按照市支持资金额的25%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配套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并及时注册相关权益。对于作为首次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并且申请的知识产权在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补贴:
(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4000元补贴;
(二)年度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达到3项的,每项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或者巴黎公约申请获得国外专利的,每项给予1万元资金补贴;单项专利最多给予在6个国家的申请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四)获得国家、北京市和中关村各类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年度配套资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条前款第(一)(二)(三)项不能与第(四)项同时享受。
第八条  鼓励企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主导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一)对主导制定基础技术、产品、工艺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企业或者产业技术联盟(须为起草单位前五名),在标准公布后一次性分别补贴10万、20万、50万元;
(二)对承担各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者产业技术联盟,一次性分别补贴30万、20万、1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者产业技术联盟,一次性分别补贴15万、8万元;
(三)对企业获得国家、北京市和中关村技术标准专项资金的,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年度支持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同一年度内,企业符合前款2项以上条件的,只可选择其中1项享受。
 
第四章  支持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
 
第九条  对企业在创业、创新活动中获得的贷款所缴纳的利息,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的实际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当年同一企业获得的贷款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条  充分发挥西城区金融优势,积极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促进园区创新发展。对在西城区内登记注册的金融、投资、孵化等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补贴:
(一)对以优惠利率、年度为企业提供不低于3个月期限的实际融资总额(不含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获得的贷款)达到2000万元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实际融资总额的3%给予风险补贴,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年度为企业提供的货币形式投资总额(不含首次公开募股和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过程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给予风险补贴,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机构对同一家企业投资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年度通过自有资金以货币形式投资入驻企业的区示范基地和区孵化基地,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风险补贴,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区示范基地和区孵化基地对同一家企业投资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大区政府对园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逐步扩大园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和范围。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一)按照企业在上市前整体实施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时变更注册资本需补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度,由合作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为期不超过2年贷款的,给予企业100%的贴息支持;
(二)培育、跟踪、辅导、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协调服务上市前期工作,推荐企业享受中关村和西城区有关上市政策。
第五章  建立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推进园区创业孵化与示范服务体系建设,设立科技孵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提升区孵化基地和区示范基地服务水平,引导科技研发与创业创新,促进入驻企业发展:
(一)对区孵化基地,按照基地与入驻企业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25%,给予科技孵化专项资金;
(二)对区示范基地,按照基地与入驻企业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35%,给予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鼓励园区内的科技中介服务企业、区示范基地、区孵化基地积极申报国家、北京市和中关村相关专项资金,按1:0.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与企业服务平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关村德胜科技园协会为园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信用、投融资、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创业辅导、行业管理、科技中介服务等综合服务。
第十六条  促进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中关村德胜科技园协会会员单位,每年经过认定的有关信用、财务、并购、认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等中介费用,根据不同项目、等级分别给予20%、25%的补贴,单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章   加强人才激励
 
第十七条  在企业服务满3年的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入选“千人计划”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入选“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同一人获得本条前款多项称号的,按单项最高额给予奖励或者补足差额。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住房补贴:
(一)对入选“千人计划”、“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人才所在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住房补贴;
(二)对入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百家创新型试点”的企业,给予为期3年、每年8万元的住房补贴;
(三)对入选中关村“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的企业,以及获得国家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或者奖项且连续2年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30万元的区示范基地和区孵化基地,给予为期3年、每年5万元的住房补贴。
在获得本条前款其中1项住房补贴的期限内,企业不再享受其他各项住房补贴政策。
第十九条  为园区优秀人才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包括享受专业医院的预约转诊服务和家庭医生式服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组织1次免费体检:
(一)入选“千人计划”、“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西城百名英才”的企业人才;
(二)获得“十百千工程”、中关村“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百家创新型试点”称号的企业指定的3名高级技术人才或者高级管理人才。
第二十条  对园区自主创新建设和发展有突出贡献企业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子女,根据有关政策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择优安排入学。
第二十一条  加大人才引进的统筹协调力度。积极组织协调企业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园区企业人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并为园区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档案、社会保险、专业培训等各项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入选“千人计划”、“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西城百名英才”的人才及所在企业和获得“十百千工程”、中关村“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百家创新型试点”称号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融资绿色通道,分别给予个人及所在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授信额度。
 
第七章  专项支持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被评为德胜科技园年度高成长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法定代表人相应奖励:
(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超过10%的企业,按其年度对区财政贡献增加额的8%给予奖励;
(二)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低于100万元,且年增幅超过20%的企业,按其年度对区财政贡献增加额的10%给予奖励。
对被评为德胜科技园年度突出贡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法定代表人相应奖励:
(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年度对区财政贡献增加额的5%给予奖励;
(二)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按其年度对区财政贡献增加额的3%给予奖励。
企业同时符合高成长企业和突出贡献企业条件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自主选择一项奖励,年度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际、国家和市级科技、设计、出版、影视动漫技术奖项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8万、5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发展园区特色楼宇经济。鼓励独栋楼宇产权企业直接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经认定,每年按入驻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的3%,给予独栋楼宇产权企业奖励,年度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重点建设特色产业园。针对不同特色产业,给予相应支持政策,对定向入驻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以上政策条款与本区实施的其他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企业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条款,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德胜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促进德胜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关闭 >
法律声明 服务条款 隐私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金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备13014966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