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8日星期六
 
 
 
信息交互服务平台介绍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国家
北京市
西城区
中关村示范区
成果展示
项目需求
企业动态
 



请关注金丰和订阅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837    
 
  发布日期:2014年3月10日    字体选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2至3个具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1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641”产业领域创新性强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工程”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及其成员单位、中关村科学城高校院所建设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以及应用中关村创新成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研发、引进转化及产业化,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联合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替代进口、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研发产业化和系统应用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重点高校院所与“641”产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或代理公司等共同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市场化的创新成果转化模式,促进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中关村转化和产业化。每家成果转化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基金资本总额30%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设立“641”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市场化运营和激励机制,投资中关村示范区重大产业化项目。每家产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1亿元,给予不超过基金资本总额30%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不断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一)对于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给予保险费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所投险种保险费的90%;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以及应用中关村示范区创新成果的相关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围绕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智慧城市管理和重大民生需求,组织联盟中的行业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相关单位共同策划实施重大应用示范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合同金额的2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对牵头筹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的产业技术联盟,在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受理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筹建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组建专职工作团队,健全工作制度,开展协同创新、行业交流、市场推广、产业研究、政策咨询等服务,进一步增强自身凝聚力和行业话语权、公信力。对中关村产业促进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工作成效突出的产业技术联盟,按照评估情况分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十百千工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达到6%,并实现收入快速增长的“十百千工程”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一)年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近两年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年收入在100至1000亿元(含100亿元),近两年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三)年收入在10至100亿元(含10亿元),近两年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四)年收入在10亿元以下,近两年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对于近两年研发投入增速达到10%,且收入规模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企业,按照收入规模跨越的最高等级,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高校院所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及特色产业园,围绕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及团队创办新企业、关键技术研发、与企业联合共建研发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推动重大前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开展创新性工作,根据其资金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按照评估情况分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落实市委、市政府及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要求,围绕“641”产业发展前沿和重点领域,支持落户中关村示范区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每年不定期开展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受理工作,具体通知将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或一区十六园、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投资孵化机构等工作渠道进行发布。

第十七条  申请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通知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或受托的专业机构对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受理。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申报资料的审查核验,并确定支持名单和金额。

第十九条  对企业或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支持;同一企业或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额度不得超过1000万元。全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以市委、市政府或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审议通过的支持额度为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项目验收、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同时,获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的统一要求,配合做好本单位技术产品在中关村示范区展示中心的展示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同时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6〕29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26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2〕3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60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62号)同时废止。

 

关闭 >
法律声明 服务条款 隐私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金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备13014966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