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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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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年7月14日    字体选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营造有利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创新创业环境,设立中关村示范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支持资金)。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与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

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由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在联系、服务、管理中关村创新型社会组织和创新创业主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联合型社会组织。

示范型社会组织是指根据民政部门年检和评级、自身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行业影响力以及对中关村示范区发展所做贡献等情况量化综合评价较高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内容

第四条  被支持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会员或者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领域为主要业务方向;

(二)以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营造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

第五条  设立专项工作项目经费,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下列专项工作:

(一)对实现中关村示范区战略目标、中心工作有重大影响和促进作用的工作;

(二)围绕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641”

产业集群开展的重要促进工作;

(三)有利于营造中关村示范区良好创新创业环境的工作;

(四)围绕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战略开展的工作;

(五)对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工作;

(六)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的其他工作。

支持的专项工作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已完成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社会组织完成以上专项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年给予每家社会组织的专项工作项目经费不超过100万元。对示范型社会组织给予重点优先支持。

第六条  设立社会组织建设支持经费,重点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主要评价内容包括:

(一)自身建设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制度规范完善、会员发展管理等情况;

(二)工作绩效情况,包括开展行业研究和标准创制、公共服务平台搭建以及承接政府项目等情况;

(三)提供服务和社会评价情况,包括服务会员单位和创新创业主体、参与诚信体系建设以及行业影响力等情况;

(四)日常工作参与情况,包括参加中关村示范区各类重要活动、宣传培训以及报送信息等情况。

建设支持经费根据以上内容进行量化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每年分别给予每家社会组织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示范型社会组织给予重点优先支持。

第七条  设立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经费,重点支持为中关村示范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处于业务龙头地位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主要支持工作内容包括: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中关村示范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组织协同创新发展的工作;

(二)整合资源,搭建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引导中关村示范区社会组织推动共性技术突破,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工作;

(三)发挥孵化培育功能,提升社会组织综合服务能力和整体发展水平,加强社会组织体系建设的工作;

(四)针对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开展政策研究,优化发展政策环境的工作。

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经费包括建设支持经费和专项工作项目经费。建设支持经费按照年度实际发生额予以支持,专项工作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不超过年度开展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每年给予每家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支持经费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支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服务的相关工作,搭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促进社会组织集聚发展,并根据相关工作成效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章  受理和评价

第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社会组织支持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按程序组织开展量化综合评价工作,经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后,确定年度支持方案,并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社会组织支持资金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对社会组织支持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社会组织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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